《菩薩瑜伽行四百論》(Bodhisattvayogacaryacatuhshatakatika)第10講

日期:2006年12月24日
聖天菩薩造論
月稱菩薩、賈曹杰註解
金剛上師卓格多傑  集解傳講



辛二 自己未從死亡中解脫,但對別人死亡卻感到傷痛;這是不適當的。

壬一 略說

質疑:雖然人人不想老,更不想死;但當兩者也同樣降臨自己和自己兒孫身上,尤其是當兒孫遇到死亡威脅時,我們就更加憂慮擔心。所以我們對自己死亡倒不顧慮,反而對兒孫的死感到悲傷;這是合理的。

解惑:極不應理。

12 汝應憂自死,何憂兒孫等;

自過而責他,豈非所應呵!

Why do you grieve at death on account of you won and others? When the one that laments is a victim, how is that not reprehensible?

你應當憂慮自己的死亡,何須擔憂兒孫的死亡?你應自責未能對治死亡,為何你諉過而說為兒孫擔心?這不應受到呵斥嗎?

因為你還受到死主控制,造作惡業。若要憂慮死,為何只憂慮兒孫的死亡而忽略自己的死亡?你應先憂慮自己,因為自己亦是死亡的受害者;可是現在你反而說憂慮他死,這又怎能不受到智者的嚴厲斥責呢?這是應該受到指責的,所以要謹記著自己的死。(註釋64)

譬如作為婆羅門(Brahmin)的僕人,都以頭戴孔雀毛為標記。有一位婆羅門僕人見到別人頭戴孔雀毛,可憐對方地位卑下;卻忘記了自己也同樣是頭戴雀毛的僕人。忘記自己必死卻只是憂慮兒孫死亡的人,情況都是一樣。

壬二 廣說

癸一 對兒孫離世不應悲傷

子一 正說

質疑:雖然應當憂慮自己的死亡,但無論怎樣也好,那個曾經是自己擁有的子女,不發一言就走到另一個世界去,悲傷似乎都很合理。

解惑:這也不合理。

13 若時未請求,自來為子女,

彼不問自去,非是不應理。

If, unrequested, someone has become your son, it is not unreasonable if he leaves without having asked.

他生時從未請求過你,就已經成了你的子女;那麼他朝不辭而別的死去,這也並非不合理的事!

若有人在沒有你的請求之下,由自己的業力牽引,成為了你的兒子;要是他去世時沒有向你這個做父親的告辭,這也不是不合理的事。有緣而來,無緣而去,本來就是如此!

譬如說:以前有一個在農場種菜的人,某日有一位婦人前來答應嫁給他,大家還成了家;後來這位婦人忽然失,種菜的人便很傷心。旁人問他:「你知道這個婦人是從哪裏來的?」種菜的人答道:「不知!」旁人笑言:「既然她現在不辭而別跟當初不請自來一樣,你又傷心什麼呢?」憂慮兒孫去世是不合理的,因為大家都不知從何來,又不知道往哪裏去!

子二 其實是自己愚癡不知己告辭而去

14 唯由愚癡故,不知子行相;

此欲他去相,已用老衰表。

Only because of your confusion you did not notice your son’s indications his enthusiasm to go is shown by his growing old.

正因你愚昧無知,未察覺兒子的預示。他一直以衰老變化的相狀,來表達決意要離開欲往後世。

從另一角度而言,不是他沒有向你辭別而去;而是因為你自己愚癡,以致沒有留意到兒子去意已決的預示。他決意要往另一個世界去,已在他的白髮和皺紋這些老相中表露無遺了。

譬如說:父親要兒子離鄉背井工作,臨行前,父親卻傷心起來。為了兒子長成而要他旅居異鄉勤勞工作;同理(當你要生育兒女時,亦必然預知他們一定會死),死正好就是生的結果,為死亡而傷心,實在是不合理的。

癸二 對於子女不應過分貪著

子一 不應過分貪著子女的理由

質疑:雖然他以衰老來預示離去的決意;自己亦知遲早都會分離,但自己對兒女的執愛,才是傷心的原因。

解惑:執愛是不合理的。

15 如父愛其子,彼則不如是;

世間向下行,故難生天趣。

A son does not love his father, as much as his father loves him. People in the world go down; thus, a higher rebirth is hard to find.

子女對父母的愛,不及父母愛護子女般。世人總愛傾向下墮,所以很難往生善趣。

兒子對父母的愛總不及父母那麼愛護子女。世間人對下一輩子女極其愛惜,而子女對父母則非如是愛錫;雖然父母百般艱苦撫養他們長大,但由於子女感恩心極其微弱,頃刻間便拋棄父母恩德。由於心被貪執牽引以致積累惡業,就如水往下流一樣,世人大半趣向下墮地獄。是故往生善趣尚且艱難,更何況得到解脫。所以你要真誠尊敬一切長輩。

如同大茴香(Asafoetida)(註釋65)日日被人取食,便會耗盡。又如鈴聲漸漸由大而細,乃至完全消失。同樣,缺乏感恩心,再加上其他的惡行,都會將你的修行逐漸地毀滅。再者,無論是貪愛孝順或叛逆的兒女,都是不可接受的。

子二 對孝順或叛逆的兒女都不應貪著

質疑:兒女忤逆不孝,不應貪執;但對孝義的兒女,難道不應貪愛嗎?

16 若時不隨順,則都無所愛;

爾時起貪愛,唯同於貿易。

When he is disobedient no one will call him lovable. In that case attachment is nothing but a transaction.

忤逆不孝的兒子,父母是不會愛護的,但兒子孝順時則起貪愛,那麼貪愛只不過是一場交易而已。

解惑:照這麼說,貪愛就只不過是一場生意上的交易而已,而不是因你的兒子所致。

譬如有一國王,他最疼愛的太子死了,群臣為了避免國王過度悲傷,便向國王說:「大王!太子謀反。」於是國王很震怒,欲殺太子。這時群臣又奏說:「大王,太子已死!」國王因而感到很高興(還擊鼓慶祝)。同理,世人總喜愛別人依順自己,討厭違逆自己意願。

子三 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愛著並非堅固,故不應生貪。

質疑:不管兒子是孝順抑或是叛逆,父親執愛兒子的心是堅定不移的。

解惑:貪愛是無常的。

17 由離所生苦,人心速消失,

可觀由離苦,表貪不堅固。

Suffering caused by separation is quickly gone from human hearts. See, too, attachment’s instability, indicated by suffering’s end.

父子離別時所生起的痛苦很快便會從內心消失。這樣看來,貪愛生起的痛苦是會終結的;故此,貪愛本身是不堅固的。

由於離開貪愛境(例如自己的兒子)所產生的苦惱,很快便會淡忘,不會持久;所似貪愛不是永恆。相反來說,如果貪愛的纏縛不能解開,貪愛所生的苦惱便不能停止下來。不過,我們從常識經驗知道,貪愛的苦果,例如離開兒子所產生的痛苦是會終止的,這就表示貪愛並非堅固。

譬如有一個國王渡河,遇到非人(non-human spirit)佔據其船,索其血肉。當時有一名隨行大臣願代王一死,他對國王說:「請大王照顧我的兒子!」說完便投河為非人吞食,非人因而放過國王。國王平安回歸後告訴大臣兒子其父的死訊,他自然很傷心,但國王對他大加賞賜愛護,大臣之子心中的悲傷亦很快消退了,而且反認為父親之死為自己帶來利益。

癸三 當兒女死時,不必向人誇大自己的哀痛。

質疑:對自己子女或親人的死雖不應憂惱;但因應傳統習俗,必須拔髮捶胸跺足,以表示哀痛才是。

解惑:這是不恰當的。

18 既知自損惱,都無少功德;

汝自為詭詐,此亦不應理。

Knowing it is of no benefit, still you have injured yourself. You make yourself a hypocrite, which also is improper.

既然知道拔髮捶胸等可損惱自身,亦沒有甚麼益處,但你仍做這種詭詐行為,這樣就不合情理。

既知拔髮等事對自身有損惱,亦不會帶來任何好處,假如你因虛偽的行為而傷害自己,令自己受到毫無意義的痛苦,只有妓女才有這種偽裝的行為,對於我等(正直之士)則不應理。

譬如一個婦人教某女子如何去自殺;雖然那位女子知道自殺是非常痛苦,同時亦明知於己有害,於人無益;但為了惺惺作態(以為必會獲救),就真的自殺(死去)了。

註釋

  1. 這正如俗諺所云:「各人吃飯各人飽;各人生死各人了。」
  2. 產自中東一種止痙攣的藥物,呈樹狀;由於有蒜香味,亦可用於煮食。

應用思考問題

  1. 所謂「各人吃飯各人飽;各人生死各人了!」佛家就是用這種冷靜的態度來處理各人生死業報的問題;雖親如父子亦不可替代業報苦果。但中國歷史上確實有很多孝子賢孫甘心代父受死;兩者是否矛盾?而現在西方人往往愛子情深,在生死關頭,為了兒女活命,亦不惜犧牲性命;作為佛教徒的你,會否謔笑此舉為愚行呢?
  2. 現今世情反復,于父子之間亦難有真情。例如不少富豪死後,屍骨未寒,子孫似乎很快忘記悲傷,爭奪遺產。於佛門亦有此例,師父去世,徒弟爾虞我詐,為的是爭一己利益,豈不為智者所哂笑。試以你平生所見,述一兩例以說明,並引證聖天菩薩《四百論》頌十五至十七所說云。
  3. 在頌十八中,聖天菩薩和賈曹杰責斥那些為了順應世俗,而作出詭詐虛偽的行為,就只有妓女為了賺錢,才會對根本不喜歡的男人仍偽裝笑臉迎合;正直之士根本不會這樣做;但在現今職場,大家不再相信別人,說假話,扮假臉,幾乎成為城市人活著的一種謀生條件。你又會如何抉擇呢?


主辦機構:大圓滿佛教中心

佛學講座:《菩薩瑜伽行四百論》第十講完